一、当前行业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市场经济的产物与非市场经济土壤之间的矛盾
1.社会审计的委托主体缺位,注册会计师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虽然国有企业正在积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但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至今尚未建立,企业老板往往既是董事长又是总经理,经营权与所有权未能实际分离,体现为“内部人控制”,形成事务所央求企业进行审计的委托倒置局面。其后果,一方面因为审计需求不足,造成事务所竞相压价,乱搞分成,严重影响执业质量,加大审计风险;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又抱怨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低下,不能让其放心,使得注册会计师陷入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
2.政府干预审计业务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企业经营者往往出于自身“业绩”的考虑或迫于政府领导部门“政绩”需求的压力,通过编造利润或产值指标等不正当手段来粉饰会计报表。在这种环境下进行审计,既要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规定,又要考虑有关部门的特殊要求,注册会计师经常要在权与法之间走“钢丝绳”,一不小心就会成为代人受过的替罪羊。
另外,由于政府部门职能转变不到位及相互间协调不够,对于企业的同一张会计报表,经常会出现多个部门的确认。比如税务部门办理企业的纳税申报,经贸委、企业工委进行企业年薪制的业绩评价,审计部门对企业的厂长(经理)的离任审计以及财政部门对国有企业的效绩评价,都要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由于考核角度与评价方式有所差异,导致了其结果往往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同时,也因此引起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的误解或者不信任,甚至横加责难,大棒出手。
3.审计准则的理想要求与现实环境不匹配,存在脱节现象。1995年以来,我国相继制定发布了一系列独立审计准则,初步形成了以基本准则为中心的独立审计准则规范框架体系,与国际审计准则具有较大的趋近。但是,由于我国市场机制发育还不成熟,企业原始财务数据失真严重,外部又缺少真实信息的需求者,加之一些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质量意识和风险意识不强。因此,审计准则与现实环境常常存在脱节现象。一方面通过审计准则规定的正常程序执行的审计操作,并不能验证会计报表的真实程度;另一方面又导致部分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干脆不按审计准则行事。
(二)行业监管与自律发展的内在需求与协会的现实定位模糊之间的矛盾
1.“准政府”的双重身份,往往使协会陷入两难境地。长期以来,各级协会以“准政府”的姿态出现,集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职能于一身。一方面受财政部门委托,对行业履行部门行政管理职能;另一方面又收取会员的会费,作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协会身份的双重性,导致了协会在实际工作中的两面性和妥协性。因为要体现政府的利益,维护国家的意志,协会必须采取强制措施,加大对行业的监督与处罚力度,对一切弄虚作假行为予以坚决遏制和严厉打击;而要代表行业利益,协会则应时刻从维护会员的角度出发,以行业代言人的身份,积极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同政府各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做好服务工作。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利益与行业利益往往不尽一致,有时甚至会形成完全相反的对峙局面。特别是,改制后事务所强烈要求协会的构成要充分体现事务所意愿。此时,到底孰重孰轻、何去何从,协会很难做出抉择,常常面临左右为难的被动局面。
2.行政处罚与行业惩戒的合一,根本上导致了协会的监管效率低下。目前,行业内部的一些自律性惩戒行为全部提升为行政处罚。由于行政处罚对程序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充分性具有很高的要求,且执行程序相对复杂,使得协会无法通过行政处罚的手段及时解决行业自律管理中的问题,导致行业监管效率不高。
3.中央与地方协会的关系有待于进一步理顺。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各省级协会可理解为中注协的分会。但从行政上又隶属于地方财政部门,并以一级协会的形式出现。各地方协会在政策的制定和贯彻上考虑本地会员的利益是情理之中,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行业全局的协调发展,为一些事关行业整体发展的重大改革措施的推进设置了人为障碍。
(三)微观基础的超前发展与宏观层次的滞后管理之间的矛盾
1.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已严重滞后于行业的发展,加之对于当前行业的一些重大改革举措未能及时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采取跟进措施,直接导致了改革的变形或者走样。比如脱钩改制后原事务所的风险基金如何处置,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法律追溯期限如何确定;在推动事务所上规模、上水平过程中,合并后的事务所特别是跨省域合并的事务所,其内部控制、分所管理将如何进行,其后续教育的认定、报告的签署等问题又以何种方式加以解决;现有有限责任事务所改制为合伙所时,其内部合伙人的产生方式,原有事务所的商誉确定以及股权的回购等等,这些都急需从法律、法规上予以明确和解决。
2.行业管理手段粗放,缺乏科学性。比如评价事务所的现有实力或优劣程度,在我国仅限于对事务所的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等表面指标的考核,而往往并未考核最根本的因素——执业质量。另外,行业税赋过重一直困扰事务所的快速发展,随着事务所责任风险的加大,一些地区已在积极为事务所提供商业投保机会,但对于职业保险的效果以及参与职业保险的具体方式和途径,行业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上的明确规定。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在实行了商业投保后,原事务所的职业风险金是否还要继续提取,二者之间的关系将如何理顺等,也都需要认真调查研究,从总体上进行考虑解决。
(四)市场高层面需求与服务低层次供给之间的矛盾
注册会计师整体素质不高,复合型人才短缺,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人员进入行业的比例偏小,使大多数事务所难以承担许多新领域新业务,满足不了市场高层面需求,影响了行业长远的发展。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培养与积累还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以华北地区为例,考核通过的注册会计师占到了注册会计师总数的70%多,且年龄普遍偏大,知识结构普遍偏低。这是制约行业加速发展的一大瓶颈。特别是对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县级事务所来说,一方面专业人才匮乏,另一方面在脱钩改制时政府还甩下了过多的闲置人员包袱。在这种情况下,事务所维持生存已很困难,更谈不上向前发展。同时,行业内的一个普遍感觉是大家都挤在审计和验资这些业务当中,僧多粥少。其实管理咨询、企业策划等业务不是企业没需求,而事务所限于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特别是缺乏复合型人才而不敢做或者做不了。
二、行业建设与发展的对策
出现以上矛盾的原因尽管很多,但从根本上讲,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发达、不完善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中的体现。存在问题和矛盾并不可怕,关键是要在充分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解决问题与矛盾的途径和方法,并努力做到对症下药。具体地讲,解决上述问题要做到“理顺一个体制,完善两个体系,加强三项建设”。
(一)理顺一个体制,即必须尽快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
从西方国家的管理实践看,尽管其市场经济发育已经十分成熟,但政府始终没有放弃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如果事务所执业不当或损害公众利益,政府就会采取措施进行直接监管。另外,从单纯自律性管理模式看,其权威性不如政府监管,惩戒措施有限,约束力度不够,且只能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约束,不能约束会计职业服务市场上的其他违规者。这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国家而言,无疑加剧了会计职业服务市场的混乱。同时,如果政府进行不当管制(如行政干预、行业垄断、部门分割等),反而会造成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质量低劣,公众利益不但得不到保护,反而会受到政府直接或间接的侵犯。因此,注册会计师行业必须实行相对自律,即实行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只有二者有机结合,明确分工、相辅相成,才能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目前行业发展的实际状况,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可参照证券业和保险业的模式,实行政府监管机构与行业协会完全分离的管理方式。政府监管机构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管理会计市场的准入、市场秩序的维护和拓展等,行业协会要完全体现会员的意志,实行自律管理。中央可成立中介行业监管委员会,为隶属于国务院的事业单位,具有相对独立的监管决策权;按照平台机制,下设若干行业协会,各省作为中央的派出机构实施全国人、财、物垂直管理,加快行业一体化进程。这样,既有利于对全国会计市场实行统一管理,也有利于发挥联动效应。
(二)完善两个体系,即必须着手完善行业法律和自律监管两个体系
1.加快修改《注册会计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完善行业法律体系。结合当前
《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协会要积极与司法界沟通,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清除制约行业发展的法律障碍。应该明确的法律责任有:脱钩改制前挂靠体制下事务所的法律责任问题,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改为合伙制事务所后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责任保险问题等。在此基础上,要相应修订现行规章制度或跟踪出台配套措施及实施细则,以保证政策措施的连续性和指导性,构建多层次的法律制度体系,为行业管理与发展提供操作依据。另外,还要考虑我国东西部发展差距悬殊这一基本国情,允许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各区域找到一条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行业管理各项政策措施要与之相适应,既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又不能脱离实际。希望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时,要充分考虑以上因素,切实做到政策出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对于偏远或经济欠发达地区,应适当放宽办所条件,以免形成业务真空。
2.严格区分与界定政府监督与行业自律管理的职责范围,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从目前的行业监管与处罚体制看,各级协会对行业内违规师所的处理或惩戒行为全部提升为行政处罚。由于协会并不具备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因此无法通过行政处罚及时解决、处理行业自律管理中的所有问题。为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必须将行业惩戒与行政处罚严格分离,建立行业自律性惩戒规则,如对注册会计师从注册到抄牌退出都应做出明确的行业自律性惩戒制度。
(三)加强"三项建设",即必须加强事务所业务质量评价体系建设,事务所体制建设以及行业形象建设
1.必须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评价体系建设,丰富和完善行业监管手段。由于目前协会对事务所的发展潜力、社会信誉、员工素质等均缺乏有效的量化考核,不能把对事务所的评价最终归结到对业务质量的考核上。考核结果就很难真实反映出事务所的综合实力。从另一个角度讲,行业协会当前仍然沿袭着发现一个惩处一个的惩罚方式,往往会导致行业监管的盲目性,也至使一些违规执业者成为漏网之鱼。为改变当前行业监管的被动局面,应该建立事务所业务质量评价体系,利用科学的量化指标对执业机构的业务质量排出优劣顺序,以此作为建立注册会计师退出机制的基础依据。并逐步促使政府部门改变当前直接检查事务所业务质量的做法。
2.必须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体制建设,积极推进有限责任事务所向合伙制经营方式过渡。实践证明,当前我国绝大多数事务所采取的有限责任组织形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已对事务所的内部决策、人事管理、利益分配等产生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因此,有限责任事务所向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型已成为必然趋势。应尽快出台合伙制或有限合伙制的法律配套文件,并研究现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向合伙制过渡的合适途径和具体方案。
3.必须加强行业形象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执业环境。当前,因注册会计师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而遭受新闻曝光、行政处罚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形象,行业应抓住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这个有利契机,一方面规范内部,另一方面要积极影响外部以实施综合治理。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重塑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比如可通过会刊、网站、工作简报等宣传渠道并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对行业政策、工作成果进行适时的宣传报道,切实反映出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还可充分利用和发挥专业知识的资源优势,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学术研究和理论探讨,为政府部门经济决策提供信息、咨询,并通过人大、政协参与有关重大改革措施、法律法规的制定,以此提升行业的知识含量和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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